2023年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天津来福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未及时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天津来福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万元。
天津来福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代理收取保险费,批准业务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14日,公司坐落在天津市,注册资本为50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津金罚决字〔2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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