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保险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违规 温州监管分局给予2万元罚款

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邓常武(时任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据悉,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01月27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年安保险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违规 温州监管分局给予2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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