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分公司销售误导,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新业务部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董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董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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