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保险销售服务邓常武浙江分公司被处2万元罚款 涉及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时任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邓常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邓常武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年安保险超市)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经营地域为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主要经营范围为代理销售全国区域内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代各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同时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查勘、定损及理赔。2005年12月28日,经中国保监委批准,2006年1月27日云南省工商局批准,昆明年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总部设于昆明,注册资本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温金罚决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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