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9项政策措施新鲜出炉。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通知》推出4项举措,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等。

  “实践中我们关注到,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通知》的发布背景时表示。

  资本项目政策相关措施包括5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具体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

  《通知》传递出加大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金融支持的政策信号。具体来看,《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对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

  王春英介绍称: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便利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同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此外,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王春英表示,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围绕《通知》发布的政策思路,王春英表示,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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