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宁安支公司被处5万元罚款 涉及未经监管审批变更营业场所

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公司因未经监管审批变更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苏鹏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金183.425亿元人民币,是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阳光人寿自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价值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公司已开设32家二级机构、近1000家三四级分支机构,以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人寿、养老、医疗、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牡金监罚决字〔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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