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辽宁诺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未开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时任辽宁诺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穆维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穆维国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辽宁诺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3-07,法定代表人为洪哲松,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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