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傅伟芬:实施新公司法有利于防止逃债式股权转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傅伟芬:实施新公司法有利于防止逃债式股权转让插图

  傅伟芬

  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傅伟芬在“解读新公司法研讨会”上对股东出资责任等话题进行了分享。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如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转让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出资责任?”傅伟芬介绍,实践中主要存在三个规制路径:一是由受让人承担;二是由受让人承担,但转让人恶意逃债的,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由转让人承担,但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恶意逃债的,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则的确定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也有利于防止逃债式的股权转让。”傅伟芬说,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第54条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极大放宽了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第88条系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规则,明确了转让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按上述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的,不论转让后出资已届期,还是出资未届期但符合加速到期的,均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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