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开罚单 广州鸿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款4万元

2024年1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鸿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审计报告,时任广州鸿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傅何春和时任广州鸿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勤吴亚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广州鸿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对傅何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吴亚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广州鸿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6-19,法定代表人为傅何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3691503810W,企业地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通四街1号3013房,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为准)。广州鸿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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