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开罚单 国华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杨磊被罚款4.5万元

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内部培训课件存在误导性内容;虚列佣金和费用,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部门负责人杨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磊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市地标建筑上海中心大厦,注册地湖北武汉。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自成立以来,国华人寿始终科学把握寿险经营规律,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健康发展之路,形成了以银行保险、互联网为业务主渠道,其他业务渠道作为补充的差异化经营格局。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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