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被罚款10万 涉及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4年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旭靓和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本部银保负责人刘来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王旭靓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刘来香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7年5月18日,注册地浙江杭州,注册资本50亿元,可经营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并具备股权、不动产等多个领域的投资能力,年规模保费平台500亿元。创立以来,信泰保险依托区位优势,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及战略资源,壮大公司实力。公司已先后开设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18家分公司,经营区域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展相对活跃的重点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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