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罗冰辉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 被处罚款40元

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实际管理人罗冰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罚款40万元、对罗冰辉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东方懿安保险销售公司是在保险业加速产销分离和专业化分工、加快保险专业中介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下,快速成长起来的专业保险销售机构,前不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升级为全国性的保险销售公司,总部设在广州的天河商务中心区。公司在目前粤东已设立的几个销售机构基础上,正力争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覆盖广东主要中心城市和整个华南城市的销售服务网络。公司致力于打造“东方懿安保险服务”全国统一品牌,逐步多个重点区域市场力争进入行业前列,竭力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最终发展成中国专业保险中介市场的领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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