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万元 涉及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事项

2024年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经纪业务超出承保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任安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互联网业务部总经理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黄扬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七十五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安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2次,罚款2万元、对黄扬名警告2次,罚款2万元。

安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总部设在重庆的首家全国性法人保险经纪公司。公司专注于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保险需求、中小企业发展保险需求,推动安全与保险互动特色的责任保险服务,致力于为您提供便捷、专业、理性的服务。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开展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

保险机构应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信息及时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渝金管罚决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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