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被处罚款2万元

2024年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对金虎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是在响应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0)84号文《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和保险中介最终走向规范化、专业化、集团化这一发展趋势的背景和前题下,由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要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专业保险产品销售及服务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12月28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第一家注册资本金伍仟万,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保险销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舟金罚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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