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开罚单 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河南分公司王剑被罚款10万元

2024年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王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王剑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类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公司始终坚持“诚信为本、立业为众”的经营理念,以成熟的经验、专业化的服务、国际化的运作,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保障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46号)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