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对代理人管理不到位 被处罚款4万元

2024年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对代理人管理不到位,时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银保第二本部负责人王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王馨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华夏保险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673家(含筹),人员队伍超过24万。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人民币,总资产4510亿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

销售控制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业务品质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实施销售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

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对各渠道销售人员的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离司等。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机构合作管理制度,规范与代理机构合作过程中的资格审核、合同订立、保费划转和佣金手续费结算等。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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